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的檢查與驗收標準
一、一般規定
1.1 適用于包括火災報警系統形式、消防控制室內設備、火災報警系統布線、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及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通信、應急廣播及警報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防火門監控、功能測試等施工質量的檢查與驗收。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GB 55036、GB 50166、GB 16806、GB 25506、GB 28184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的防護等級應滿足在安裝場所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自動和手動觸發報警裝置,系統應具有火災自動探測報警或人工輔助報警、控制相關系統設備應急啟動并接收其動作反饋信號的功能。
1.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抗震支吊架設置應符合GB 55002、GB 50981的規定。
1.6 應對電管、電線電纜的敷設及模塊、揚聲器的安裝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二、火災報警系統形式
主控項目
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不應大于32點。總線在穿越防火分區處應安裝總線短路隔離器。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三、消防控制室內設備
主控項目
3.1 消防控制室內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設備面盤前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 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 m。
b)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 m。
c)設備面盤排列長度大于4 m時,其兩端通道寬度不小于1 m。
d)與建筑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布置,并應與其他設備之間有明顯間隔。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測量檢查。
3.2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狀態監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試驗檢查。
3.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主電源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不應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保護開關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不應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4 主電源應設置明顯永久性標識。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蓄電池規格、型號、容量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蓄電池安裝應滿足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3.6 設備接地應牢固,并應設置明顯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3.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a)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Ω。
b)專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c)消防控制室內電氣和電子設備的金屬外殼、機柜、機架和金屬管、槽等應采用等電位連接。
d)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電子設備專用接地線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其線芯截面面積不應小于4 mm2。
e)消防控制室接地板與建筑接地體之間,應用線芯截面面積不小于25 mm2銅芯絕緣導線連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測量檢查,觀察檢查。
3.8 交流供電和36 V以上直流供電消防用電設備金屬外殼應設置接地保護,其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干線(PE)相連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四、火災報警系統布線
主控項目
4.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單獨布線,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且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應敷設在不同線管內或同一線槽的不同槽孔內。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2級的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2級的銅芯電線電纜。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源和聯動線路應采用金屬導管或金屬槽盒保護。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4.4 當緊急廣播系統具有火災應急廣播功能時,傳輸線纜、電纜槽盒和導管防火保護措施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一般項目
4.5 消防控制室引出干線和火災報警器及其他控制線路應分別綁扎成束,匯集在端子板兩側,左側應為干線,右側應為控制線路。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五、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與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主控項目
5.1 火災報警控制器及圖形顯示裝置應安裝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間或場所,其布置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GB 50166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 控制與顯示類設備應與消防電源、備用電源直接連接,不應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設置明顯永久性標識。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 除消防控制室設置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5.4 消防聯動控制模塊不應安裝在配電柜、配電箱內,一個報警區域內模塊不應控制其他報警區域設備。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5.5 同一報警區域內分散安裝模塊應用模塊盒作為保護。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一般項目
5.6 消防控制器、消防控制柜內不同電壓等級和交流與直流線路類別端子應分開,并應設置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7 控制與顯示類設備應安裝牢固;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8 當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靠近門軸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 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 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測量檢查。
5.9 模塊或金屬箱應獨立支撐或固定在不燃材料或墻體上,并應采取防潮、防腐蝕等措施。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10 模塊連接導線應有不小于150 mm長余量,其端部應設置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5.11 隱蔽安裝的模塊,應在安裝處附近設置檢修孔,尺寸不小于100 mm×100 mm,并應設置永久性標識。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六、火災探測器
主控項目
6.1 火災探測器安裝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的規定。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6.2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并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報警總線。
檢查數量:總線制控制器: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多線制控制器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6.3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點型家用火災探測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探測器至墻壁、梁邊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 m。
b)探測器周圍水平距離0.5 m內不應有遮擋物。
c)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最近邊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 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 m。
d)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 m,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 m,探測器至端墻距離不應大于安裝間距的一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測量檢查。
一般項目
6.4 火災探測器應獨立支撐或固定,并應采取防潮、防腐蝕等措施。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5 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多通道入口,應面向主入口方向。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七、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
主控項目
7.1 手動報警按鈕布置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并滿足快速報警要求,每個防火分區或樓層應至少設置1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檢查數量: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一般項目
7.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應安裝在明顯和便于操作部位,且應設置明顯永久性標識;消火栓按鈕應安裝在消火栓箱內;
b)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 mm長余量,且在其端部應設置明顯永久性標識。
檢查數量: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八、消防通信
主控項目
8.1 消防控制室內消防專用電話總機和直接報火警的外線電話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核查資料。
8.2 消防電話設置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避難層應每隔20 m安裝1個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插孔,并應設置明顯永久性標志。
檢查數量:電話分機按實際安裝數量。電話插孔安裝數量在5只及以下者,全部檢驗;電話插孔安裝數量在5只以上時,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只。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8.3 建筑高度超過100 m高層公共建筑,各避難層與消防控制室之間通信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并有獨立的有線和無線呼救通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核查資料。
一般項目
8.4 消防電話在墻面上安裝時應牢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8.5 消防電話其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 mm長余量,端部應設置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8.6 電話插孔不應安裝在消火栓箱內。
檢查數量:實際安裝數量在5只及以下者,全部檢驗;安裝數量在5只以上時,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只。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九、應急廣播與警報裝置
主控項目
9.1 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并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具有消防應急廣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廣播系統,應有強制切入消防應急廣播功能。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的應按實際報警區域數量20%抽驗,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試驗檢查。
9.2 建筑內應急廣播揚聲器位置、數量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防火分區內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直線距離不大于25 m,走道內最后一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距離不應大于12.5 m。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的應按實際報警區域數量20%抽驗,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9.3 火災警報裝置安裝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應安裝在每個樓層樓梯口、消防電梯前室、建筑內部拐角等明顯部位;確需安裝在同一面墻上時,距離不應小于1 m。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的應按實際報警區域數量20%抽驗,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4 每個報警區域應均勻安裝火災警報裝置。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的應按實際報警區域數量20%抽驗,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一般項目
9.5 應急廣播及警報裝置安裝應牢固。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的應按實際報警區域數量20%抽驗,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9.6 壁掛方式安裝火災警報裝置,其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 m。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的應按實際報警區域數量20%抽驗,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個。
檢查方法:測量檢查。
十、消防電源監控
主控項目
10.1 消防電源監控系統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2 傳感器與裸帶電導體應保證安全距離,金屬外殼傳感器應有保護接地。傳感器安裝不應破壞被監控線路完整性,不應增加線路接點。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檢;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檢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一般項目
10.3 消防電源監控器應安裝牢固,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10.4 傳感器輸出回路連接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0 mm2雙絞銅芯導線,并應留有不小于150 mm長余量,其端部應設置明顯永久性標識。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個。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十一、防火門監控
主控項目
11.1 防火門監控器安裝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安裝數量在5臺及以下者,全部檢驗;安裝數量在5臺以上者,按20%比例抽檢,抽檢總數不應少于5臺。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一般項目
11.2 防火門監控模塊至電動閉門器、釋放器、門磁開關等部件之間連接線長度不應大于3 m。
檢查數量:按實際安裝數量50%抽驗。
檢查方法:測量檢查。
十二、功能測試
主控項目
12.1 探測器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方法,使探測器達到報警設定值,探測器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
b)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收到報警信號,并有信息顯示;
c)使探測器處于離線及斷路狀態,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故障信息顯示情況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2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使報警按鈕動作或用模擬動作方法使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b)報警確認燈顯示正常。觀察按鈕指示燈顯示情況,啟動按鈕按鈕處應有可見光指示。
c)使手動報警按鈕處于離線及斷路狀態,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故障信息顯示情況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3 模塊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檢查輸入模塊動作、點亮動作指示燈情況,以及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及顯示模塊動作信息情況符合要求。
b)檢查輸出模塊的動作情況符合要求。
c)使模塊處于離線及斷路狀態,應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故障信息顯示情況符合要求。
d)探測器、手報離線及斷路狀態,應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故障信息顯示情況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4 消防電話主要功能調試應符合GB 16806和GB 25506的規定。
檢查數量:消防電話總機、電話分機全數檢查;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在5只及以下者,全部檢驗;安裝數量在5只以上時,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只。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5 火災顯示盤調試應檢查并記錄火災顯示盤主要功能,且應符合GB 11429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6 火災警報裝置與應急廣播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檢查并記錄火災警報裝置與應急廣播的聯動控制功能和手動插入優先功能,應符合GB 16806的規定。
b)火災聲、光警報器應滿足人員能及時接收到火警信號,每個報警區域內的火災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 dB,且不應低于60 dB。
c)在確認火災后,系統應能啟動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d)系統應能同時啟動、停止所有火災聲警報器工作。
e)具有語音提示功能的火災聲警報器應具有語音同步功能。
f)消防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系統共用時,應能在手動或警報信號觸發10 s內切換并播放火警廣播。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7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調試應檢查并記錄圖形顯示裝置主要功能符合要求,且應符合GB 16806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8 系統備用電源調試,測試在主電源丟失情況下備用電源應能正常工作,并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9 消防電源及消防電源監控器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檢查并記錄消防電源監控器的主要功能,應符合GB 28184的規定;
b)檢查消防用電設備供電電源和備用電源工作狀態和故障報警信息。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10 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GB 4717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11 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調試,應測試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符合要求。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傳感器調試,應測試消防設備電源故障報警功能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20%抽驗。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12 防火門監控系統調試應檢查防火門監控器啟動功能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的應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個。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13 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GB 16806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為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b)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并接收其聯動反饋信號;
c)受控設備接口的特性參數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聯動控制信號匹配。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12.14 系統整體聯動控制功能調試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GB 50166的規定。
檢查數量:5個及以下報警區域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個報警區域的應按20%抽驗,抽驗總數不少于5個。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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